1 1 2 3 4 5 8 13 21,平桂管理区沙田镇,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谢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1、2、3、4、5、6、7、8、21、22、23

发布时间:2013-12-11 来源: 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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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1、2、3、4、5、6、7、 8、21、22、23 村民小组山林权属行政确权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贺行终字第 19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1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刘佑象,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2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黄代均,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3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刘佑福,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4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钟其行,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5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刘色军,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6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刘书专,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7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陆永合,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8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袁泽平,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21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陆忠光,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22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袁朝显,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23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袁泽超,组长。

委托代理人唐元斌,贺州市八步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系上述十一上诉人的共 同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黄代优,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向阳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易德成,区长。

委托代理人韦思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良启,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调处办干部。

原审第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桥头村第 7 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张崇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稳,男。

上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1、2、3、4、5、6、7、8、21、22、23 村民小组因山林权属行政确权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0)贺八行初字第 21 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1、 2、 3、 4、 5、6、7、8、21、22、23 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盘村 1-8 组、21-23 组)的诉讼代表人 刘佑象、黄代均、刘佑福、钟其行、刘色军、刘书专、陆永合、袁泽平、陆忠光、袁朝显、 袁泽超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元斌、黄代优,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韦思明、李良启,原审 第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桥头村第 7 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桥头村 7 组)的委托代理 人张忠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于 2009 年 7 月 24 日对十一上 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争议的减龙坳至鲤鱼塘山场山林权属作出贺八平政处字(2009)6 号行 政处理决定书决定:

争议的减龙坳至鲤鱼塘山场以鲤鱼塘向西北沿冲下到冲底为界, 靠西南 面山林权属处归大盘村第 1、2、3、4、5、6、7、8、21、22、23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靠东北面山林权属处归桥头村第 7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详见附图) 。

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有:

1、 大盘村 1-8、21-23 组关于请求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申请报告;2、桥头村 7 组的答辩书; 3、调解会议记录;4、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5、1982 年 1 月 5 日划山界情况及附图 1 份;6、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贺八政处字[2005]15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7、贺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06) 贺行终字第 27 号行政判决书; 8、 贺州市沙田镇大盘村民委员会的通知; 9、黄柄良、陈展育的询问笔录;10、葬坟收据;11、沙田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12、黄 代优、陈国俊的询问笔录;13、莫廷钧、吴汉庭、张德对、王日城、彭武国、张亚跃、周 义强的询问笔录;14、李彦兴的询问笔录;15、关于沙田镇松木村申请调查土地权属问题 及沙田镇大盘村与桥头村山场争议问题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

上诉人大盘村 1-8 组、21-23 组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贺县人民政府贺政 发(1987)169 号文件;2、原贺县人民法院(1989)民判字第 149 号民事判决书;3、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贺八政处字[2005]15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4、贺州市人民政府贺 政复决[2006]1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06)贺八行政初字 第 14 号行政判决书;6、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贺行终字第 27 号行政判决书;7、 营造工程合同书;8、联营造林合同;9、木材公司联营工程林面积统计表;10、沙田镇林 业站现场勾绘图。

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2010 年 6 月 11 日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草图,证 实争议山场的位置、名称、四至界线和地面附着物。

原审第三人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

原审法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 1 至证据 4,第三人无异议,原告有 异议,认为被告在行政调处时没有通知沙田镇政府参加,遗漏了主体,处理程序违法,该院 认为,原告提出被告的处理决定存在遗漏当事人的事实,理据不充分,对该四份证据,该院 均予以认定;证据 5,第三人无异议,原告有异议,该院认为,该证据系第三人所在桥头大 队的单方行为,原告方没有参加,该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本案争议山场权属的依据;证据 6、 7,第三人无异议,原告有异议,对证据 6、7 的真实性该院予以认定,但证据 6、7 与本案 无关联性,对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该院不予认定;证据 8 至 12 证据,该院认为应结合本 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和认定;证据 13、14 原告、第三人均无异议,该院予以认定;证据 15,第三人无异议,原告有异议,该院对证据 15 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1 至证据 10,被告、第三人均有异议,该院认为,原告的证据 1、2、3、4、5、6、10 均不能证实 大盘村与桥头村的山场分界线问题, 亦不能证实争议山场权属属原告所有, 对原告提交以上 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该院均不予认定;证据 7 至证据 9,该院认为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 合分析和认定。

对该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原、 被告以及第三人无异议, 该院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争议山场位于拦江庙背, 称减龙坳至鲤鱼塘山场, 四至界线为:

东以上山小路向西接果园边再接上山小路向东接冲上鲤鱼塘东面小路下至叉路为界, 西南面 以山岐接标高 276.3 米东面第一冲沿拦江庙冲出至减龙坳西面冲为界,北以减龙坳向西沿 冲接拦江庙冲为界,面积 138 亩。争议山场解放前属地主山?=夥藕笸恋馗母锸保 程锕 缜磐放┗峒叭 谂┗峋 皇樟瞬糠终 樯匠。

笕 谂┗峤 涿皇盏纳匠〗桓 笈膛┗峁芾 怼?962 年四固定时,未对争议山场进行固定划分,原告和第三人的村民都陆续到争议山场 开荒种植过农作物,期间大盘与三圳合并为大盘大队。1982 年桥头大队为划清与大盘村的 山场界线, 召集老干部及队长到山场踏看并将划分山场情况进行记录, 把争议山场划在桥头 村管辖的山场范围,但大盘村没有代表参加。1991 年造林灭荒时,沙田镇人民政府将拦江 庙背一带包括争议山场在内的山场规划入 1800 亩工程林范围内,由沙田镇政府雇请桥头、 大盘、逸石等村的村民上山造林。2006 年,原告认为争议山场属其所有而与第三人发生争 执,经沙田镇政府调解未果,原告申请被告处理。被告于 2009 年 7 月 24 日依照《广西壮 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 项之规定, 作出贺八平政处字(2009)6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将争议的减龙坳至鲤鱼塘山场以鲤鱼塘 向西北沿冲下到冲底为界,靠西南面山林权属处归大盘村第 1、2、3、4、5、6、7、8、21、 22、 23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靠东北面山林权属处归桥头村第 7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原告不服,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 年 4 月 26 日,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贺 政复决(2010)3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该院 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土改时期,当地桥头农会和三圳农会均没收了部分争议山场,但未进 行分配。

四固定时期争议山场也未固定划分。

集体化时期双方村民都在争议山场开荒种植过 农作物,期间大盘与三圳合并为大盘大队。1982 年桥头大队召集老干部及队长到山场踏看 并对划分山场情况所作的记录因大盘村没有代表参加, 该记录不能作为确定本案争议山场权 属的依据。原告方认为 1962 年争议山场已划分给其共同所有,但未能提交书面证据予以证 实。争议双方主张争议山场的全部权属,理据均不充分,该院均不予支持。被告根据查明的 事实,遵循三个有利的原则,作出贺八平政处字(2009)6 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院予以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于 2009 年 7 月 24 日作出的贺八平政处字(2009)6 号《关于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1、2、3、4、5、 6、7、8、21、22、23 村民小组与桥头村第 7 村民小组争执减龙坳至鲤鱼塘山林权属纠纷 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大盘村第 1、2、3、4、5、6、7、8、21、22、 23 村民小组共同负担。

上诉人大盘村第 1、2、3、4、5、6、7、8、21、22、23 村民小组不服原审判决共 同上诉称: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 5 即 1982 年 1 月 5 日 划山界情况及附图,因为没有上诉人代表参加,只是原审第三人的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 力;证据 6、7 与本案无关;证据 8 至证据 13,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 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不属于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

证据 14,证实林木是沙田镇政府灭荒时所造的,但不能据此证实争议山场属于原审第三人 所有;证据 15 是一份工作简报,亦不能证实争议山林场属于原审第三人所有。原审第三人 没有提供证据,无法证实现争议山场归其所有。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 10 份证据,其中 证据 7、8、9、l0 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作为调处权属纠纷, 确定权属证明材料和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 该四 份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十一个小组 (原大盘村公所大盘经济联合社) 于 1991 年 12 月用包括 争议山场(130 亩)在内的 530.7 亩山场与沙田镇人民政府进行联营造林,争执的 130 亩 山场权属属于上诉人所有,沙田镇人民政府也予认可,原审第三人自此未提出过异议。被上 诉人把争议山场的大部份确权给原审第三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予以维持是错 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贺八平政处字[2009]6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上诉 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十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 8 至 13,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不属于 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是不对的。经被上诉人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这 些证据与调查核实的情况相符, 也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相吻合, 被上诉人作出的贺八 平政处字(2009)6 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桥头村 7 组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 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 1 至证据 3,还证实了争议山场的历史沿革及管理事实。

为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土改时期,沙田公社桥头农会和三圳农会均没收有部分争议山场,但未对 争议山场进行分配; 四固定时期也未对争议山场固定划分, 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村民都在争 议山场开荒种植过农作物, 期间大盘与三圳合并为大盘大队; 林业三定时期未对争议山场进 行登记。在争议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权属证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经过调查取证,根据争议 山场的历史沿革及查明的管理事实,召集争议双方调解未果后,遵循三个有利的原则,作出 贺八平政处字(2009)6 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原审第三人提交的 1982 年 1 月 5 日划山界情况及附图是桥头大队内部各生产队划分山场的记录, 该记录不能作为不同大队的 现十一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争执本案争议山场的定案依据; 上世纪九十年代, 沙田镇人民政 府规划营造工程林时组织相关村组联营造林, 是响应国家政策组织实施的造林行为, 不是对 山林权属的确定; 十一上诉人主张整个争议山场的全部权属, 因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 实,其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 由上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 1、 2、 3、 4、 5、 6、7、8、21、22、23 村民小组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黎之燕 审 判 员 黎传杰 代理审判员 李永林 二 O 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恺

诉讼代表人张崇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稳,男,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桥头村7组0367号. 上诉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大盘村第1、2、3、4、5、6、7、8、21、22、23村民小组因山林权属行政确权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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