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韩礼清诉被告欧贤会、欧用华债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2-13 来源: 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

汉族,湖南省宁*县人,农民,住址??????,身份*号码4329241********211. 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欧??、欧?、欧??、欧??债权纠纷一案后,...

原告韩礼清诉被告欧贤会、欧用华债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永民初字第 513 号 民事裁判书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民初字第 513 号 原告韩礼清,男。

被告欧贤惠,男。

被告欧用华,男。

原告韩礼清诉被告欧贤会、欧用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8 月 2 日立案受理 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双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礼清诉称:2008 年 7 月份被告建厂需要叫原告的挖机帮其挖土方,原告为被 告挖土方后,被告迟迟未能把余款结清。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为此诉诸法院,请 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 1000 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原告所诉是事实, 被告愿意偿还 1000 元, 但希望原告能够宽限还款期限。

原告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被告方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用华、欧贤会欠原告韩礼清 1000 是事实,此款限被告欧用华、欧贤会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给原告韩礼清; 二、双方对其他无争议。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原告韩礼清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何 双 高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 薇

被告欧用华,男,1972年11月16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永兴县悦来乡马渡村7组. 原告韩礼清诉被告欧贤会、欧用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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