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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胡某不服被告桃源县人口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决定一案

发布时间:2012-06-27 来源:

原告 田X杰不服 被告 A县人口和 计划生育 委员会于 2008 年10 月8日作出的固计生罚字( 2008 ) 5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2009 年2月19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09 ...

原告刘某、胡某不服被告桃源县人口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 政许可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桃行初字第 2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女。

原告胡×,男。

委托代理人刘×(原告刘×之父) ,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男。

被告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 5 号。

原告刘×、胡×不服被告桃源县人口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决定,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纠纷自行达成 和解意见, 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生育证。

现原告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纠纷自行和解,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生育证,且原告 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不损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交纳 25 元,由原告刘×、胡×负担。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冯 刚 陈 晓 玲 陈 毅 敏 二 O 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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