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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7 来源: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 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1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10166 1 目的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石化行业生产过程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环境面广,连续 作业,风险较高”的特点,为确保公司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过程安全有序和生产 装置正常运行,防止施工用火作业过程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中国 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中石化安[2001]300 号),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用火作业过程管理,同时适用进入公司施工 的一级承包商及其下属施工单位和所有施工作业人员。

3 3.1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 3.3 3.3 3.4 3.4.1 术语或定义 用火作业:在石化作业危险场所进行以下作业均属用火作业:

使用电焊、火焊进行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电加热设施进行加热作业; 使用爆破器材进行爆破作业; 烧烤煨管、熬沥青、破水泥地面等作业; 除锈、打砂轮、打磨等作业; 使用非防爆电器和电动工具等作业; 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使用机动车辆; 使用临时电源。

一级承包商:与福建炼化公司存在经济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

作业单位:实施施工用火作业的一级承包商或其下属施工单位。

属管单位:施工用火作业所在车间或其他基层单位。

安全监护人 安全监护人资格:用火安全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 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能 正确处理作业现场出现的异常问题;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非本岗位人员经过 培训,符合上述条件者,也可担任用火安全监护人的工作。

3.4.2 安全监护人权限:用火安全监护人对用火部位与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2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20166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 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4 4.1 4.1.1 职责 公司领导 检查、指导和考核生产处、环安处、技术处、机动处、一体化项目部对施 工用火作业过程的管理工作; 4.1.2 4.1.3 4.2 4.1.1 审批重大施工项目用火作业安全技术方案; 审批特殊用火。

环安处 负责用火作业安全归口管理工作,组织修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 ,并监督实施; 4.2.2 负责审查用火作业一级承包商及其下属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组织用火作业 人员的厂级 HSE 教育; 4.2.3 4.2.4 4.2.5 负责审批《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审核特殊用火; 负责审批施工用火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负责检查施工管理单位、一级承包商及其下属施工单位、属管单位等安全 用火职责的执行情况,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 4.2.6 4.3 4.3.1 负责培训车间安全监火人。

施工管理单位(机动处、一体化项目一、二部) 负责审查用火作业一级承包商施工及其下属施工单位资质,具体实施用火 作业人员的厂 HSE 教育; 4.3.2 负责派出项目负责人到现场与一级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共同履行安全职责, 确认用火措施并签发火票; 4.3.3 4.4 4.4.1 负责检查、督促一级承包商履行用火作业安全职责,纠正违章行为。

属管单位 负责办理和审核火票,负责通知施工管理单位、一级承包商及其下属施工 单位现场负责人到现场检查、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和审核签字; 4.4.2 负责配合一级承包商实施二级 HSE 教育,具体落实三级 HSE 教育;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3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30166 4.4.3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负责按火票要求和施工作业区域特点制定可靠的安全用火措施并组织落 实,负责制定重大特殊用火工艺方面的安全技术方案; 4.4.4 4.4.5 4.4.6 4.5 负责派出合格的安全监护人对用火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负责落实临时用电区域的环境安全措施; 负责落实机动车辆进入本装置的安全措施。

安全监护人:在安全技术人员和车间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安 全措施,检查用火现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配戴明显标志, 不得擅自撤离现场,并确认《用火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的认真执行。

4.6 4.6.1 一级承包商及其下属施工单位(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负责派出经环安处备案认可的现场负责人,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必须事先熟悉施工用火作业的地点、内容及要求,了解作业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 安全规定; 4.6.2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与生产车间负责人一起,共同检查用火现场,确 认动火安全措施; 4.6.3 一级承包商负责落实施工用火作业方面的安全措施,并负责制定重大特殊 用火作业方面的安全技术方案; 4.6.4 一级承包商负责安排用火作业(项目)安全监督人,负责对用火作业过程各 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4.7 公司全体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制止违反安全用火管理规定的现象。在动火 作业现场发生危险时,都有权力制止继续动火,并报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5 5.1 工作程序或要求 用火分级:

根据石化作业危险场所分区等级和危险程度, 用火等级分为三级, 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应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火票)。

5.1.1 5.1.1.1 5.1.1.2 5.1.1.3 5.1.1.4 凡在下列场所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 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泵房; 油品装卸作业的装车栈台、码头泊位; 其它有可燃液体、气体工艺的区域;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4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40166 5.1.1.5 5.1.1.6 5.1.1.7 5.1.2 5.1.2.1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污水处理场 1.2.4 区及表曝池、循环水场凉水塔、全厂下水系统; 氧气充装站、液化气站,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罐区、仓库; 距上述场所 15 米(运行装车栈台、码头泊位 30 米)以内的区域。

凡在下列场所动火均属二级用火:

已停工待检修并与系统有效隔离,经吹扫、置换处理,可燃气体分析合 格的生产装置及其它生产系统; 5.1.2.2 与生产装置或油品罐区有效隔离,经吹扫、置换处理,可燃气体分析合 格的设备、容器、管线和构筑物; 5.1.2.3 催化装置主风机厂房、三旋框架、催化剂输送管线;焦化装置挡墙以北、 硫磺回收装置;聚丙烯装置中控楼、造粒厂房、包装厂房和仓库;净化水场、循 环水场;污水处理场 3 区和加药间;锅炉、软化水站、汽机电站;氮气站、空压 站;总变电所;生产装置加热炉区非油气管线; 5.1.2.4 5.1.2.5 5.1.2.6 5.1.2.7 5.1.3 5.1.4 5.2 港库区、装车站、铁运站罐区、泵区和装油设备以外的区域; 系统管网; 化验大楼,供应仓库和运输车库构筑物; 生产区使用临时电源、破除水泥路面、钻孔、打砂轮。

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外的动火均属三级用火。

在石化作业危险性较小的区域,可按本规定划出固定用火区并严格管理。

安全用火分级审批权限。一级用火由环安处负责审批,二级用火由用火申请 单位(动火点所在单位,下称属管单位)负责审批,三级用火由消防队负责审批。

5.2.1 5.2.1.1 一级用火审批工作程序 属管单位确定动火点→动火点与工艺系统或环境隔离→吹扫、置换或水 冲洗处理→确定安全用火措施并组织实施→用火设施和区域可燃气体采样分析合 格→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火票→安全监火人确认安全用火措施并签字→通知施工管 理单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动火人到达现场→动火人确认安全用火措施并签 字→属管单位领导(主任或副主任,下同)与施工管理单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检查、确认安全用火措施→属管单位领导签发火票→施工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签 发火票→通知环安处监察人员到达现场→环安处监察人员检查、确认安全用火措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5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50166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施技术可靠、有效落实后审批火票→火票交安全监火人和动火人→开始动火。

5.2.1.2 对施工用火作业危险性较大,用火申请单位难以组织实施安全用火措施 的一级用火,可由属管单位、一级承包商分别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据此制 定安全用火工艺、作业措施和施工技术方案,提请施工管理单位会同生产处、环 安处、机动处、技术处审批实施。

5.2.2 5.2.2.1 二级用火审批工作程序 属管单位确定动火点→动火点与工艺系统或环境隔离→吹扫、置换或水 冲洗处理→确定安全用火措施并组织实施→用火设施和区域可燃气体采样分析合 格→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并签发火票→安全监火人确认安全用火措施并签字→通知 施工管理单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动火人到达现场→动火人确认安全用火措 施并签字→作业单位、施工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检查、确认安全用火措施→作业 单位、施工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发火票→属管单位领导检查、确认安全用火措 施→属管单位领导审批火票→火票交安全监火人和动火人→开始动火。

5.2.2.2 当属管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可由工艺、设备技术人员或领导填 写火票,但火票填写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5.2.3 三级用火审批工作程序 施工管理单位提出用火申请→属管单位或施工管理单位确定动火点→属管单 位和(或)施工管理单位、作业单位共同确定安全用火措施并组织实施→用火设施 和区域可燃气体采样分析合格→消防队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并签发火票→安全监护 人确认安全用火措施并签字→动火人确认安全用火措施并签字→作业单位、施工 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检查、确认安全用火措施并签发火票→消防队负责人确认安 全用火措施并签发火票→火票交安全监火人和动火人→开始动火。

5.2.4 固定用火区设在石化作业危险性较小的区域。设立固定用火区由一级承包 商书面向施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消防队、环安处审批。固定 用火区由消防队和环安处每半年复审一次。

5.2.5 5.2.5.1 特殊用火及其审批程序:

储存和输送高温、高压、可燃、易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 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需要紧急抢修的一级用火,作为特殊用火处理。正常运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6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60166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行的生产装置和油品罐区夜间应尽量避免一级用火,20 点以后确属需要紧急抢修 的一级用火,作为特殊用火处理(20 点之前签发的一级火票可延续到火票截止时 间)。特殊用火按一级用火审批工作程序办理完毕后,提请公司领导批准。重大特 殊用火项目,由公司领导召集生产处、机动处、环安处、技术处、属管单位及一 级承包商共同制定可靠的安全用火措施和抢修施工方案,由属管单位、一级承包 商认真落实后方可办理火票。

5.2.5.2 节假日和夜间 20 点以后,原则上不得在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和油品罐 区实施一级用火。节假日和夜间 20 点以后所必须实施的基建、技改、技措一级用 火按特殊用火处理。基建、技改、技措特殊用火由一级承包商提出报告,由属管 单位和施工管理单位审核同意,报环安处审批,提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按一 级用火审批工作程序办理动火手续。

5.3 5.3.1 系统管辖权限 全厂系统管网非油气管线和非运行油气管线上的施工用火作业均为二级 用火,系统管网按管线管辖权决定属管单位,即谁管理谁办理火票并派监护人。

5.3.1.1 5.3.1.2 5.3.1.3 5.3.1.4 5.3.1.5 5.3.1.6 5.3.1.7 5.3.1.8 5.3.2 油品、液化气、瓦斯、酸碱等管线属管单位为油品车间; 蒸汽、除氧水、凝结水等管线属管单位为供热车间; 氮气、氧气、压缩空气等管线属管单位为供气车间; 含硫污水、中性水管线的属管单位为送出该介质的单位; 新鲜水、消防水、循环水管线的属管单位为供水车间; 全厂下水管线(埋地),外排水管线属管单位为排水车间; 油管廊及港库区全部管线属管单位为油港公司; 没有归属单位的公用管线由环安处指定属管单位。

系统管线距生产装置、罐区距离小于防火距离时,该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要 在火票上会签,负责本车间内部的防火监护工作。

5.3.3 基建、技改新开工项目需要用火时,由一级承包商提出报告,报施工管理 单位审核后,交环安处审批并指定属管单位。

5.3.4 属管单位需要在其他单位所辖区域动火时,由属管单位填写火票,经所管 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7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70166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别审批后,方可动火。动火点在装置以外 15 米以内,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经 装置所在单位确认动火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加派监护人。

5.3.5 在运行生产装置和罐区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按《临时用电安 全管理规定》办理,同时办理“二级用火票” 。

5.3.6 5.3.6.1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的规定 所有机动车辆出入生产区,均必须向门卫出示环安处签发的有效“生产 区车辆通行证” ,无有效“生产区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门卫有权拒绝其出入; 5.3.6.2 5.3.6.3 5.3.6.4 严禁拖拉机、摩托车、农用车、电瓶车进入生产区; 办理销售业务车辆按指定路线进出,不得贯穿生产区; 经批准的码头商检、外代、海关等工作车只能在库外道路通行,到 F 点 为止,不得进入油库区及引堤,配有防火设施的联检车辆可进至码头消防泵房; 5.3.6.5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签 发“进车票”后,方可进入。

5.4 5.4.1 5.4.1.1 基本原则 未办理有效火票,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动火人、安全监火人、火票签发人、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用火安全 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只有当用火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 可确认签字。火票有效时间为:一级火票不超过 8 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 3 天, 三级火票不超过 1 周,固定用火点由环安处会同消防队每半年检查复审一次。

5.4.1.2 在火票有效时间内, 如果动火人或安全监火人撤离现场, 中断动火作业, 安全监火人必须收回火票。恢复动火前,安全监火人和动火人必须共同确认动火 条件没有发生变更,安全措施仍然有效,则可继续动火,否则必须重新办理火票。

5.4.1.3 火票上“动火部位”必须指明动火点所在设备的位号、具体部位或动火 点所在区域的空间范围。一张火票不得用于多处动火(在 15 米距离内,同一种介 质、同一条管线、同一台设备、具有相同的动火条件,称为“一处”或“一个部 位”)。使用无效火票动火是严重违章行为,必须按规定追究责任。

5.4.2 设备、容器、管线不加盲板,严格禁止动火。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8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80166 5.4.2.1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在生产、储存、输送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线上用 火施工作业,应首先加好盲板切断物料来源,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内部 的物料彻底清除,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5.4.2.2 大型设备、油罐、含油(含硫)污水罐的置换,必须首先用加温、垫水等 办法,尽量将内部物料抽出,然后用足量的蒸汽蒸罐 24-48 小时以上,再打开人 孔检查内部物料残存情况,采取措施将内部物料倒净、同时安全作业检测分析合 格,否则禁止进入内部进行用火施工作业。

5.4.2.3 炼油化工生产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装置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有害物 料必须送至装置界区外,并在装置边界加盲板与系统隔离。

5.4.2.4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 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一律禁止用火。

5.4.2.5 生产运行设备、管道发生泄漏,无法打盲板隔离,无法从系统中切出进 行吹扫置换时,应采取打卡子、注胶等不动火的办法堵漏,否则应按特殊动火处 理。

5.4.3 5.4.3.1 未把周围可燃、易燃物料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动火点垂直下方 15 米以内不得有污油、油漆、木材、油破布、电石等 可燃、易燃物品; 5.4.3.2 动火点周围 15 米范围内的地漏、地沟、下水井、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 物,并用湿砂袋、湿石棉布予以封闭; 5.4.3.3 动火点周围 15 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可燃物料的采样、放空、脱水等作业, 更不得进行清罐作业; 5.4.3.4 高空动火必须将动火点下方及靠近其他运行设备方面进行隔离,防止火 星飞溅、落地及油气朝动火点扩散; 5.4.3.5 必要时,应对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水封、地漏、下水井、暗沟、 明沟等进行现场可燃气体监测。

5.4.4 5.4.4.1 不按时作可靠的气体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化验监测中心根据属管单位要求实施用火作业气体分析,化验人员应了 解动火部位的设备特点、工艺介质及分析项目要求;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9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90166 5.4.4.2 5.4.4.3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化验监测人员自行采样或参与采样,确保采样有代表性; 气体分析方法必须可靠,分析仪器必须准确,定时校验,确保化验数据 真实、准确、合法; 5.4.4.4 5.4.4.5 按时采样、留样,及时正确填报化验分析单。

动火取样分析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分析合格后如超过 1 小时动 火必须再次进行取样分析,在容器、塔、罐等设备内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也必 须重新取样分析。所有分析样品必须保留至动火结束后。

5.4.4.6 分析采样必须有代表性,具体规定如下:

采 上部 Dg100 以下管道 一般设备管道 较大、较长管道 较大设备、容器 大型油罐、球罐、气柜 √ √ √ √ √ √ 样 部 中部 位 下部 取样插入深度 (单位:米) 1 2 3 3 4 采样设备名称和大小 装置停工吹扫后,流程两头采样分析的数据,不得代表具体动火部位的动火分析。

5.4.4.7 动火分析项目、时间由属管单位确定,安全技术人员或化验监测人员必 须按要求进行取样、分析。

5.4.4.8 动火分析所使用的试剂、药品的配制要正确可靠,所用的分析方法、仪 器必须符合规范,仪器应定期校验,确保分析数据准确。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数据 负责,应正确填写分析报告单并签字。

5.4.4.9 石化作业危险场所施工用火作业,可燃气(可燃液体蒸汽)分析标准为≯ 5%LEL(可燃气体现场检测浓度是相应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的百分数 ),氨气和 一氧化碳分析标准为≯0.5%(体积浓度)。

5.5 5.5.1 一级承包商在下达施工用火作业项目时,应:

针对项目特点,明确主要的安全措施及重要施工程序、步骤,防止交叉作 业引发事故; 5.5.2 实施用火作业时,一级承包商必须落实: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10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100166 5.5.1.1 5.5.2.2 5.5.2.3 5.5.2.4 5.5.2.5 5.5.2.6 5.5.2.7 5.5.3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机动车辆防火措施; 施工机具、工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如安全距离等); 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电源及用电设备的安全措施; 电焊把线地线不得搭接在非动火设备上; 防止高处动火火星、溶渣落地措施; 防静电、防高温及其他有害因素劳动保护措施; 防止余火死灰复燃措施; 一级承包商必须接受福炼公司一级和三级 HSE 教育,负责组织对作业人员 进行上岗前的二级 HSE 教育和技术交底,使其熟知作业区域安全要点。一级承包 商现场负责人必须亲自在现场向施工人员布置工作,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制止作 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动火结束前,一级承包商现场负责人不得中途离开现场。当 发现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原有安全措施不能保证安全时,应下令停止动火; 5.5.4 动火人必须行使“三不动火”的权力,即没有合格的火票不动火、动火安 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不得超越火票规定时间及动 火点进行动火; 5.5.5 动火结束后,一级承包商应负责及时拆除临时电源、临时照明、撤出施工 机具、材料,在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 5.6 现场负责人 5.6.1 “施工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资格为:机动处全体人员;一体化项目部正 副主任及其书面委托的人员:安全工程师、项目主管 (经理)和施工员;工程公司 正副经理及其书面委托的人员:安全工程师、工程生产科长、车间正副主任,安 全管理人员;钳、电、仪车间主任、副主任。

5.6.2 “一级承包商现场负责人” 、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资格为:一级承包商、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及其书面委托的人员。

5.6.3 以上人员的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报环安处审批存档,一份由报告单位存 档备查。

5.6 5.6.1 火票管理 “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票)格式见附件。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11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110166 5.6.2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火票是安全用火的依据,也是发生事故后的法律证据,安全技术人员必须 认真填写,确认人、签发人、审批人必须认真确认安全动火条件,签字不得涂改, 禁止代签。用火作业结束前,动火人、安全监火人必须认真保管火票。空白火票 由各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妥善保管,遗失空白火票将按规定对车间责任人予以 考核。

5.6.3 一级火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环安处存档,二级火票由用火申请单位存档, 三级火票由消防队存档。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5.6.4 5.6.4.1 5.6.4.2 5.6.4.3 5.6.4.4 5.6.4.5 5.6.4.6 5.6.4.7 填写火票注意事项 用火部位:必须明确动火点的具体位置。

用火内容:必须明确用火作业形式、施工目的。

用火时间:一级火票≯8 小时,二级火票≯3 天,三级火票≯1 周。

动火人:必须动火人本人签名,不能代签,中途不能换人。

监护人:必须监护人本人签名,不能代签,中途不能换人。

分析数据:应填写分析结果数值,分析单应与火票一起保存。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拟采用的安全措施应在款号栏目上打“√” ,由措 施确认人签字。一级火票第 10、11、12 条,二级火票第 8、10 条由施工单位确认 签字。不需采用的措施不能打“√” ,凡拟采用的措施必须打“√”落实。补充措 施写入 14、15 款并由措施确认人签字。

5.6.4.8 每种火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安全监火人监火 时随身携带,第三联交动火人作业时随身携带。

5.7 为加强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派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 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 定完成用火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 真实性。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用火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 管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存档一年。

6 相关文件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38-2004) 7 相关记录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MS/FL-09-GL-30-2004 共 12 页 第12页 生效时间 2004 年 月 日 120166 7.1 7.2 7.3 7.4 8 8.1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签发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4-2004) 《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5-2004) 《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6-2004) 《用火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3-2004) 附加说明 本制度发布实施之日,原《福建炼化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 福炼生安 [2003]47 号)废止。

8.2 本制度由环安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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