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原告龙某某诉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

发布时间:2013-10-14 来源: 涟源市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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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某诉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涟行初字第 81 号 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涟行初字第 81 号 原告龙某某,男。

被告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人民路 444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乾德,该局局长。

原告龙某某诉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以该案已协 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 50 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 建 成 审 判 员 谭 芳 人民陪审员 梁 志 军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 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谭 桂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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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正松(局长)、龙妙安(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国和(副局长)、李质敏(... 彭芙英(党组成员)、邱光灿(党组成员兼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站长)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涟行计申执审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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