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湖南郴州公共汽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答辩状,雷国良与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4-01 来源: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原告刘军与被告贺泽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 2009 年 6 月 12 ... 靠站,原告没有停车而继续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原告感觉到汽车被什么物体砸了一下,...

雷国良与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 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郴北民二初第 1311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雷国良。

委托代理人廖强新,男。

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山。

委托代理人陈兵。

委托代理人张爱勇。

本院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国良与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原告雷国良营养费、 护理费、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 70000 元(已支付的医药费 除外) ,该款被告在 2010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

二、原告雷国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1135.5 元,由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 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审 判 长 石 纳 新 判 员 郭 蓉 代理审判员 唐 勇 林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 淑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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