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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2-20 来源: 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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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刚与内黄县双星学校、梁章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内民初字第 48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树刚,男。

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司法局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黄县双星学校,住所地,县城东环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梁章所,校长。

被告梁章所,男。

原告李树刚与被告内黄县双星学校、梁章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代理人司守智、 被告法定代表人梁章所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 年 2 月 2 日,被告借我现金 700000 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款,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

被告内黄县双星学校辩称, 借款是事实, 当时借款时指望从银行贷款偿还原告的借款, 因银行政策原因未能贷出,故原告的款项至今未能偿还。

被告梁章所辩称:借款用于学校,学校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内黄县双星学校因搞基本建设及公务支出于 2002 年 2 月 2 日,借原告 现金 700000 元,口头约定利息 1 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被告陆续给付利息至 2006 年。

另查明,内黄县双星学校系梁章所个人投资民办学校,2006 年以后的利息原告放弃主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为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 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内黄县双星学校借原告现金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从原告处借走 现金, 理应偿还, 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仍不偿付, 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内黄县双星学校给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要求被告梁章所承担责 任的理由正当,不予采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黄县双星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树刚借款 700000 元。

二、驳回原告李树刚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800 元,由被告内黄县双星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卫兵 李章海 叶国锋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利伟

原告李树刚,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黄县双星学校,住所地,县城东环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梁章所,校长. 被告梁章所,男,53岁. 原告李树刚与被告内黄县双星学校、梁章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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