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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25 来源: 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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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诉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汇审会计师事务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漯民再终字第 30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 :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原郾城县人民医院) 。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彦斌,男。

委托代理人:翟明伟,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振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漯河市汇审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该事务所所长。

申请再审人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漯河 市汇审会计师事务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七日作 出(2007)郾民二初字第 520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 十日作出(2011)漯立民字第 7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韩彦斌、翟明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申请人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可能遗漏必须参加的诉讼当 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 、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7)郾民二初字第 520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 25000 元,由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张书臣 审 判 员 刘光耀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尚云飞

申请再审人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汇... 郾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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