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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振东、程金有与被上诉人王旭、马小青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2-08-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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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振东、程金有与被上诉人王旭、马小青生命权 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南民一终字第 711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东。

委托代理人张洋,河南省方城县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曾用名王小旭)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青。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录芳、周继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金有。

上诉人王振东、程金有与被上诉人王旭、马小青为生命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 民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作出(2008)方民初字第 257 号民事判决,王振东不服向本 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振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洋, 被上诉人王旭、马小青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录芳、周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程金有因 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缺席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上有不妥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方民初字第 257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 安 生 审 判 员 田 晓 凯 审 判 员 李 郧 钦 二 O 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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