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总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2011)会行执字第124号杨义军、龙金鲜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2-06-24 来源: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总结

医生信息 医生姓名: 杨义军 性别: 男 所属医院: 科室: 内二科 职称: 主治医师 擅长... 县伤残鉴定、计划生育鉴定委员、县医学会会员,享受乙等技术津贴. 从医近二十年,工...

(2011)会行执字第 124 号杨义军、龙金鲜违反计划生育 行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124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杨义军,男。

被执行人龙金鲜,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杨义军、龙金鲜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杨义军、龙金 鲜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8 520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广计)征字(2010 年)第 74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广计)征字(2010 年)第 74 号决定书; 二、 限被执行人杨义军、 龙金鲜在 2011 年 11 月 10 日前履行会计生 (广计) 征字 (2010 年)第 74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320 元,由杨义军、龙金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王 湘 辉 粟 谦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杨义军、龙金鲜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杨义军、龙金鲜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8 5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广...

摘要: 龙金鲜、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杨义军,男,197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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