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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市党建网,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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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 尔 多 斯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全 市 新 型 农 村 牧 区 合 作 医 疗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字体:

大 中 小】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 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工作,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和 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员(下称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改革,依据《内 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4 号)、《鄂尔多 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的意见》(鄂府发〔2012〕14 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 13〕9 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医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市 2013 年新农合工作 运行情况,现就 2014 年全市新农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筹资标准 2014 年,中央财政对新农合补助 220 元/人,自治区财政补助 50 元/人(对农牧业户籍人口 低于 6 万的牧业旗县增加 20 元/人),我市本级、旗区两级财政共同补助 280 元/人(其中 200 元市、旗区两级财政配套比例为:市与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为 3:7,市 与鄂托克旗、乌审旗为 5:5,市与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为 7:3;其中 80 元市、旗区两 级财政配套比例为:市与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康巴什新区 为 2:8,市与乌审旗、达拉特旗为 3:7,杭锦旗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农牧民个人缴费 60 元/人, 人均筹资标准达到 610 元以上。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 号)要求,2015 年我市新农合个人缴费为 70 元/人。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新农合管理工作应遵循《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 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的意见》(鄂府发〔2012〕14 号)和本意见,管理和补偿政 策要实现市级统筹“六统一”(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组织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补偿方案、 统一服务监管和统一信息化管理) , 筹资水平相对较高的旗区可通过二次补偿等形式给予符合条 件的参合患者适当补助,不允许旗区在市级统筹报销系统中自行提高报销比例。各旗区在 2014 年筹资水平基础上,从 2015 年开始不得自行提高筹资标准,如确有必要提高筹资标准的,须报 请市新农合主管部门批准。

(二)坚持便民利民。实现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即时结报,同时简化转诊 手续,开展门诊补偿。所有一体化管理村(嘎查)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开展门诊 报销,方便参合人员就医。

(三)坚持公平受益,保障适度。科学测算、合理制定补偿方案,在扩大受益面的同时,力 求提高实际报销比例,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 全。

(四)坚持门诊和住院共同补偿。合理划分门诊和住院基金的比例,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 平。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 病人,逐步推进分级诊疗,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三、参合对象 (一)参加全市新农合的对象为户籍在鄂尔多斯市的所有农牧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和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二)因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性原因而农转非、目前仍生活在农村牧区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村 牧区人口以及参加居民医保有困难的城镇居民,可自愿申请,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审核并报旗区新农合主管部门同意后,列入新农合参合范围,享受参合地待遇。

(三)因婚嫁娶而在市内非户籍地居住的参合农牧民可向居住地管理部门申请参加新农合, 居住地管理部门应批准参合并享受当地新农合补偿政策。

(四)农村户籍的入托儿童、在校中小学生应随其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以户为单位参加 新农合,如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

(五)符合参合条件的农牧民应在年度规定时间内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 办事处) 管理部门交纳新农合参合费。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参合费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相应 年度的新农合,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六)五保户、低保户、孤儿等困难弱势农牧民群体和少数民族农牧民的参保,依据有关规 定由市、旗区相关部门确认并资助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四、基金分配 (一)新农合基金划分为四种: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 重大疾病保障基金和风险基金。基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 3%提取风险基金,总额不超过基金总量的 10%,累计达到 1 0%的不再提取。

2.门诊统筹基金。提取风险基金后,当年筹集统筹基金的 20%。

3.重大疾病保障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资金的 5%左右安排。

4.住院统筹基金。扣除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保障基金后的全部剩余基金。

(二)新农合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 25%(含风险基金),当年结余不超 过当年基金总额的 15%(含风险基金)。

五、住院补偿 (一)每年每人住院(包括特殊门诊)补偿累计封顶线 20 万元,享受优惠政策后累计报销 比例每个段次最高不得超出 95%,同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设起付线,在市内的蒙中医医院 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起付线降低 50%。

住院补偿标准: 就诊医疗机构 起付线 (元) 补偿比例 所在地 市内乡镇级 医院范围 苏木乡镇卫生院 二级以下 Ⅰ类 市内 级) 医院 旗区级 Ⅱ类 三级医院 市 级 1000 600 75% 医院(含二 市 级 600 旗区级 200 400 80% 20 万元 90% 封顶线 市外医院 1500 65% (二)五保户、低保户、一级残疾、二级残疾和多重残疾患者住院报销比例在正常报销基础 上提高 5%;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 感染、耐多药结核病、急性心肌梗塞(支架手术后或冠脉搭桥手术后)、脑出血、血友病、I 型 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布鲁氏杆菌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在 正常报销基础上提高 5%。儿童白血病按照《鄂尔多斯市卫生局民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 知〉的通知》(鄂卫发〔2011〕153 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鄂尔多 斯市卫生局民政局转发 〈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医疗保障试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的通知》(鄂卫发〔2010〕413 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 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按照《鄂尔多斯市卫生局民政局转发 〈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 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鄂卫发〔2011〕728 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以上优惠政 策不可重复享受。

(三)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蒙中医药治疗。蒙中医药治疗的补偿比例在正常报销基础上 提高 15%,但总补偿比例不得高于 95%。蒙中医药治疗项目是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 疾病所使用的蒙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 诊疗项目(试行)》 (下称《诊疗项目》)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修 订部分)》(下称《诊疗目录修订部分》)明确的蒙中医诊疗项目。

(四) 实行住院保底补偿。

参合人员经转诊至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 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 50%给予保底补偿。

(五)严格转诊转院管理。参合人员患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时可不办理转诊手续,但 需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依据病情分级诊治。参合患者转诊至市外医疗机构的,原则上由市内二 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参合患者转诊证明办理转诊 手续,转院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第一就诊医院的起付 线、报销比例计算。未经批准和备案、不符合转诊条件的,转诊、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 农合基金不予支付或降低支付标准。

农村牧区居民重大疾病转诊审批手续按照重大疾病救治工作 有关规定执行。对转诊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网上转诊服务。

(六)长期在市外异地居住和在市外打工的参合农牧民,由本人选择暂住地新农合定点医疗 机构(报销时需另带本人当地暂住证及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住院证明),并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 机构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关凭证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支 付比例按本市相应级别住院标准执行。

需要转院治疗的, 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转外地医院标准执 行。

(七)过了参合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因病住院,如父母亲任意一方已参合,则在 母亲或父亲名下另建病历,住院医药费用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版)》、《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增补目录(2010 版)》(下称《自治区增补目录》)中的品种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 10%(补偿比例已提高 15%的蒙中医药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九) 住院统筹的报销期限为自出院之日起一个年度内, 门诊统筹的报销期限为次年 6 月底, 超出报销期限的不予报销。

(十)参合患者在市外就医的,新农合认可的医疗机构为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包括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机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 新农合医疗保险机构) 任意一方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 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出院年度新参合的,只计算新参合 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 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十二)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意外伤害补偿由新农合予以报销,意外伤害起付线、补偿比例 与普通住院补偿一致, 封顶线 5 万元。

旗区根据自身情况及基金承受能力, 可适当降低报销比例, 提高封顶线。

(十三)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版)》、《自 治区增补目录》、《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 版)》 (下称《新 农合药品目录》)。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 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520 个品种和自治区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11 个品种, 超出范围用 药不予报销。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确定基金不予报销的药品。甲类药品和“基本药物”全额列 入报销范围,乙类药物按 90%纳入报销范围。

(十四)单次(项)高值医用材料的使用。参合住院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产高值医用 材料按 70%,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按 60%纳入报销范围。

(十五)新农合可报诊疗项目按《诊疗项目》、《诊疗目录修订部分》执行,部分补偿的诊 疗项目按 90%纳入报销范围。

(十六)办理新农合住院报销所需材料有: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或健康卡)、 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 转院手续或证明。

(十七)二次补偿。在次年度基本完成上一年度的参合人员费用报销后,上年度基金结余满 足“当年基金(含风险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 15%”或“历年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 集基金总额的 25%” 的条件, 方可开展二次补偿, 已享受商业补充保险的人员不再进行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后患者最高报销比例不得超出 95%。具体补偿方案由旗区自行制定,报市新型农村牧区 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二次补偿可不受药品和诊疗目录的限制,造成透支由旗区自行承担。

六、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 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

适用于参合农牧民本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

(一)普通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为各旗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严格实 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实行按人设封顶线按比例补偿,按门诊全部可补偿费用的 5 0%补偿,封顶线为 100 元/人/年。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是指苏木乡镇卫生院、 嘎查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指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 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10 元/人次,新农合报销 8 元/人次;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5 元/人次,新农合 报销 3 元/人次。

(二)慢性病门诊补偿 1.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 旗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 构,按病种设封顶线。

2.支气管哮喘、肺纤维化、重症肌无力、甲亢、肾病综合症、帕金森氏综合症、乙肝、胃溃 疡,年封顶线 5000 元。

3.慢性心力衰竭、风心病、小儿脑瘫、干燥综合症、过敏性紫癜(累及肾脏)、先天性心脏 病、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高血压(Ⅱ级及以上)、冠心病(非隐匿性)、 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及其它年门诊费用在 1 万元以上的重大疾病 (主要指一 些罕见疾病),年封顶线 20000 元。

4.补偿比例: 就诊医疗机构 市内乡镇级医院 市内医院 二级以下 起付线 100 报销比例 65% 封顶线 按病种定 封顶线,同时 300 (含二级) (含旗区级及 医院 市级医院) 三级医院 市外医院 (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55% 与住院封顶线 500 700 45% 35% 之和不超 20 万元。 1.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 旗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新农合定点 医疗机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与住院共用起付线和封顶线,按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2.特殊病种的范围: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耐多 药结核病、白血病、布鲁氏杆菌病、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 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

3.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在市内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治 疗的,按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出台的重大疾病优惠政策补偿标准执行。

(四)门诊统筹中慢性病、特殊病种的确定评审,所需申报、结算材料以及报销范围以《鄂 尔多斯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卫发〔2012〕173 号)为准。

七、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 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 2013 年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鄂府发〔2013〕9 号)要求,结合 2013 年实际运行状况,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一)资金的筹集和拨付。2014 年大病商业保险资金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每人提取 20 元作 为当年参保费,参合人不需另外支付。大病商业保险资金在协议签署后一次性划拨 80%资金,剩 余 20%资金根据市新农合主管部门年底考评情况由旗区新农合主管部门拨付。

(二)资金的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商业保险机 构的年资金盈余率不得超过 5%,超过 5%的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大病商业保险资金亏损额 10%以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 10%的部分,按照新农合 40%、商业保险机构 60%的比例分担,因 保险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亏损,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下一个年度调整保 费,以实现在计算合理经营费用基础上两个年度累计实现收支平衡。

(三)补偿对象。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参合的农牧民。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 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 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 合费用。 (四)补偿范围及比例。2014 年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范围确定为部分重大疾病和年度大额 医疗费用。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由市新农合管理部门制定《鄂尔多斯市 2014 年新型农村牧区合 作医疗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实施办法》。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即时结报。全市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 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管理与维护,不断完善即时结报工作程序、规范运作流程、加强服务 监管、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参合人员看病就医和结算补偿,保证新农合基金合理使用。2014 年,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要实现即时结报,并逐步开展跨盟市即时结报。

(二)积极推行支付方式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 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 号)、《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 号), 积极推行支付方式改革。

一是支付方式改革要与分级诊疗相结合推进, 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和分级 诊疗的推进把病人留在基层。

二是支付方式改革要与医疗机构层级控费相结合, 认真制定每一级 医疗机构的控费方式,使支付方式改革成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与约束的有效手段,并为医疗机 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支付方式改革要充分与医疗质量提高相结合, 通过支付方式 手段, 促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提高服务质量。

四是支付方式改革要与目前实行的绩效工资、 绩效考核相结合, 通过支付方式改革政策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是支付方式改革要与信 息化建设相结合,与临床路径管理,乡卫生院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2014 年,在部分旗区 试点开展总额预付、 按病种付费、 按床日付费、 按人头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改革。

在试点基础上, 逐步在全市推开。

具体方案由各旗区自行制定, 并作为 2014 年全市新农合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新农合年度目标管理并实施年度考 核和信用等级评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 管。严格查处对新农合患者滥用药、大处方、乱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能进能 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人口聚居地域特点和交通条件跨区域(包括市外)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并实行出院当日即时结报制度,进一步方便群众。严厉打击参合人员和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套 新农合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执行两个目录。各旗区在报销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定的新农合报销药品目 录和诊疗项目报销目录,不得自行增减目录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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