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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祝凤与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太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资源一案

发布时间:2013-09-11 来源:

太坪村地处古丈县古阳镇的西南部,相距县城有7公里,该村有197户人家,人口888人。2008年的人均收入突破了1841元,是一个只解决了温饱而未摆脱经济贫困的村...

张祝凤与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古丈 县古阳镇太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资源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古行初字第 2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祝凤,女。

委托代理人鲁艳平,女,土家族,1980 年 4 月 5 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一般代 理。

委托代理人田晏,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小古丈坪。

法定代表人梁章兴,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显鹏,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太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太坪村。

法定代表人鲁德军,村主任。

原告张祝凤不服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 2008 年 9 月 4 日作出的古阳政处字第 2 号处 理决定书 ,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祝凤因被告古丈县 古阳镇人民政府主动撤销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 原告张祝凤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其撤诉申请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张祝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龙 元 渊 审 判 员 吴 志 华 审 判 员 向 雪 原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菡

委托代理人田晏,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小古丈坪.... 第三人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太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太坪村. 法定代表人鲁德军,村主任. 原告张祝凤不服古丈县古...

文号:(2009)古民初字第112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文号:(2009)古... 第三人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太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资源一案 李为英、向清忠、向梅与古丈...

张祝凤与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太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资源一案 原告临颍县王岗镇北村第九村民组不服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被告临颍县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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